为您找到与网购恶意退货 构成什么相关的共110个结果:
网上购物,简称网购,是通过互联网检索商品信息,并通过电子订购单发出购物请求,之后支付、发货等一系列环节完成交易的网上购物形式,有方便、快捷、经营成本低、库存压力小等优势。但是关于网购的赔偿有不少争议,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网购恶意索赔的相关法律知识。
结合近 期受理的多起网上购物投诉,工商部门总结出网上购物存在的四大陷阱:
低价诱惑
在网站上,如果许多产品以市场价的半价甚至更低的价格出现,这时就要提高警惕性,想想为什么它会这么便宜,特别是名牌产品,因为知名品牌产品除了二手货或次品货,正规渠道进货的名牌是不可能和市场价相差那么远的,所以在网购中,绝对是一分钱一分货。
高额奖品
有些不法网站、网页,往往利用巨额奖金或奖品诱惑吸引消费者浏览网页,并购买其产品。因此,建议消费者切勿贪图小便宜。
虚假广告
有些网站提供的产品说明夸大甚至虚假宣传,消费者点击进入之后,购买到的实物与网上看到的样品不一致。在许多投诉案例中,消费者都反映货到后与样品不相符。有的网上商店把钱骗到手后把服务器关掉,然后再开一个新的网站继续故技重施。建议消费者多通过百度搜索对卖家的评论,在交易时使用第三方担保支付或一定要求卖家实行OVS服务。
设置格式条款
买货容易退货难,一些网站的购买合同采取格式化条款,对网上售出的商品不承担“三包”责任、没有退换货说明等。消费者购买了质量不好的产品,想换货或者维修时,就无计可施了,对此,建议当地设有ITM实体服务店的,消费者网购一定要选择OVS服务,才能确保有完善的售后服务。而对于当地未设立ITM店的则只能据理力争。
山寨网站骗钱财
检察官提醒网购需练就“火眼金睛”,认清网址。此外,网购时消费者应只接受货到付款、第三方支付或OVS服务这三种方式。
骗个人信息
网上购物时不要轻易向卖家泄露个人详细资料,在设置账户密码时尽量不要简单地使用自己的个人身份信息。遇到类似电话核实的,一定要问明对方身份再视情形配合。
网络钓鱼盗信息
不要随意打开聊天工具中发送过来的陌生网址,不要打开陌生邮件和邮件中的附件,及时更新杀毒软件。一旦遇到需要输入账号、密码的环节,交易前一定要仔细核实网址是否准确无误,再进行填写。
看过“恶意索赔网购赔偿备受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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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是指国际贸易业务的一方违反合同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地给另一方造成损害,受损方向违约方提出损害赔偿要求。你被索赔过吗?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索赔的相关法律知识。
商家的绝对性用语并未涉及产品功效
2015年11月11日,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黄女士通过京东商城向广州某艾灸仪器公司购买艾灸仪,支付了货款,双方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消费者主张卖家提供的艾灸仪达不到描述的使用效果,但是根据其提供的网购页面商品介绍中没有出现使用效果的明确描述。
根据网页显示,该“商品介绍”项下注明的是:“艾灸仪控制温度采用智能电子芯片,模拟传统艾灸燃烧时产生的远红外线和近红外线。让艾绒在最有效的温度散发药性,达到最佳效果”、“全球首台采用转轴艾灸仪”。
这段描述是说明涉案艾灸仪器是根据传统艾灸的原理,结合了现代化的技术和方法,通过一定的疗程达到治疗和保健的目的。但是,黄女士在收货后的2天之内就主张商品功能与描述不符,显然有悖常理。
而且,法院认为,黄女士向相关部门投诉主张退赔的理由,是卖家在网站宣传中使用了绝对性用语,并没有涉及到产品的功效问题。黄女士并不能举证证明涉案的艾灸仪不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故其主张退货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黄女士主张的卖家在网页中使用了“最佳”、“最有效”、“全球首台”等绝对性的用语涉嫌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根据法律规定主张卖家赔偿三倍价款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根据卖家在商品网页中表述为“智能电子芯片控制温度,让艾绒在最有效的温度散发药性,达到最佳效果”,这样的描述仅为温度的控制与艾绒药性效力发挥程度的关联性,并非艾灸仪的本质功能。
至于涉案的艾灸仪是否属于“全球首台采用转轴艾灸仪”,仅仅是作为一种辅助性吸引而存在,并非黄女士当时买艾灸仪时的真正目的。法院认为,卖家使用上述用语并不足以让黄女士对艾灸仪的使用功能产生误解,作出错误的购买意思表示,所以不应当认定为欺诈行为。对于消费者主张的“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法院也予以驳回。但至于卖家销售商品宣传内容是否有所夸大或者违反相关行政管理法规,鹿城法院认为属于行政部门管辖范畴,在本案中不予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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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日妆品牌遭遇退货具体是什么情况
近日,日本政府正式决定将福岛核废水排入海洋,这一决定引发了人们对日本化妆品是否受到影响的关注。在某社交平台上,已经出现多个日本妆品牌遭遇退货的情况。
1、抵制日货运动在大幅减少日货对华输入的同时日本各界也采取“反 抵制”策略对我国经济发展带来一些附带影响——华货输日的出口量下降。
2、国家关税收入减少。
3、抵制日货运动中,中国人对专门经营日货的中国商家多采取焚烧、强砸、扣留、捣毁 等方式, 使许多商家损失惨重,这些日货大都是中国商人已经付过金额的货物,这些货 物已经完全归属中国商人,损坏了中国商人的利益,破坏了国内商业环境。
日本投资是为我们带来了好处,但抵制日货与日本投资无关。抵制日货有个数量与时间的过程,这不会在一夜之间都发生的。以我们国民的温和善良性格,即便抵制日货到了极致地步,参与的同胞也不会超过半数(范围为有条件购买日货的),更何况近些年来中日贸易增幅一直在30%左右,也就是说,抵制日货只是适当地抑制日本经济。
因此,抵制日货根本不存在减少税收,增加失业的问题。即使中国消费者抵制日货,中国还是日企最有钱赚的投资地,他们不会撤资。我们在抵制日货的同时,日商还会继续投资,只是他们的态度会改变,会变得彬彬有礼而非居高临下;会变得诚惶诚恐而非指手画脚;会变得谦虚内敛而非肆意嚣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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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网购安全问题的严重性,引发网民对网购安全的广泛关注。那么你对网购安全知识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网购安全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预防银行卡账户信息泄露
“银行卡账户信息”是指您银行卡的卡号、密码、有效期、卡背面签名栏上后三位数字(信用卡)、手机号等个人信息。这些信息万一落到骗子手中,他就能代替您消费银行卡了。
遇到陌生来电或短信自称客服人员,告诉您购买的物品或车票需要退款,并以此为由向您索要银行卡账户信息,这时您可要当心了。退款本身并不需要提供银行卡账户信息,如不放心,可致电发卡银行咨询。
骗子有时会通过微信、QQ、短信或其他渠道发给您所谓“安全中心”、“认证中心”的网址链接,或者以网站升级、安全认证等名义让您在网站上填写银行卡账户信息,您一定要识破骗子的花招,不要提供任何银行卡账户信息,谨防上当。
网上交易时,短信验证码是发送到您手机上用于确认网上交易的一次性密码,任何索要短信验证码的行为都是诈骗。
看过“网购安全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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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贸易术语吗?贸易术语(Trade Terms)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用来表示成交价格的构成和交货条件,确定买卖双方风险、责任、费用划分等问题的专门用语。贸易术语有利于买卖双方洽商交易和订立合同、买卖双方核算价格和成本等。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贸易术语的相关法律知识。
涵义
贸易术语又称贸易条件、价格术语(price terms),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它是用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交货地点,确定风险、费用和责任划分等问题的专门用语。
作用
1.有利于买卖双方洽商交易和订立合同。由于每一种贸易术语对买卖双方的义务都有统一的解释,有利于买卖双方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早日成交。
2.有利于买卖双方核算价格和成本。各种贸易术语对于成本、运费和保险费等各项费用有谁负担都有明确的界定,买卖双方比较容易核算价格和成本。
3.有利于解决履约当中的争议。由于贸易术语由相关的国际惯例解释,对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争议,可通过国际贸易惯例解释。
看过“主要贸易术语的价格构成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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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故意在一定范围的市场上和一定时期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某一商品,以达到排挤竞争对手、独占经营之目的。这就是即不正当低价销售。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不正当低价销售的相关法律知识,一起看看。
不正当低价销售行为与反倾销法上的倾销行为具有密切关系,研究二者的联系与区别,既具有理论探讨意义,又有助于不正当低价销售的立法与法律适用。
本世纪初,美国经济学家雅各部/瓦恩纳(Jacob Viner)最早在其《倾销——国际贸易问题》(Dumping—A Problem in International Trade)一书中对倾销做出了下列定义:“倾销是同一商品在不同国家市场上的价格歧视”。
价格歧视(price discrimination)是指同一商品在不同国家市场上的售价不同,即在出口国或原产国市场以高价出售,在进口国以低价销售。这种不同不是基于不同的成本,而是基于国内与国外的人为的价格差。这种价格歧视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是一种不公平的贸易做法,有损于进口国的工业,应当受到谴责和抵制。其他的一些学者也持类似的观点。如A/F/洛温菲尔德在其《国际经济法》一书中指出:“在这种不公平竞争行为中,卖方不正当地降低其产品价格,以便打入以前不曾占有的市场。”这些主张都触及到了倾销的本质含义,即倾销是一种人为的差价,并不反映由于生产成本或生产效率提高而带来的价格差异,从而构成了不公平竞争行为。倾销的概念包括三项内容:产品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此为倾销的前提条件;倾销产品给进口国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倾销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不正当低价销售与倾销的共同点表现在:二者均属低价销售行为;二者均因不当低价而对竞争产生破坏;二者均受到法律的限制或禁止等。二者的区别也是很明显的,主要表现在:第一,二者适用的领域不同,不正当低价销售适用于国内贸易,倾销适用于国际贸易。第二,对于“低价”的法律要求不同,不正当低价销售的构成条件之一是必须低于成本价销售,否则不构成违法;而倾销则不要求低于成本价销售。第三,关于价格的计算方法不同,在不正当低价销售行为中,商品的成本价是以平均社会成本为基础确定的;国际贸易中倾销行为认定的基础是“公平价格”。公平价格有三种计算方法,一是倒算法,即以进口国的销售价格扣除运费成本后,再和出口国的销售价格相比较,高于出口国的销售价格,不视为有倾销行为,低于出口国的销售价格,就可能被认定为有倾销行为。二是以进口国的销售价格和第三国的销售价格相比较。三是把进口国的销售价格和估算价格相比较。如果不能采取前两种的计算方式,就估算出一种价格。这种估算价格一般包括生产成本加运输和保险费用、加大约10%的管理费和8%的利润。估算价格高于进口国的销售价格,可能被认定为倾销行为。第四,适用的法律和制裁的方式不同,不正当低价销售一般适用国内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如在我国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追究不正当低价销售行为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对倾销行为一般采用征反倾销税的方法,反倾销税根据倾销的幅度和期限来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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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购物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青睐,尤其对于接受能力很强的大学生来说网购已经成为一种时尚。下面读文网给大家分析大学生网购的原因,希望能帮到大家。
作为当代大学生,肩负着祖国未来的发展,我们要学会全面看待网络购物。网上购物虽然给我们带来了很好的体验,可以足不出户就买到我们需要的商品,但是网上购物也同时存在着许多问题,比如说卖家的诚信问题、网络安全问题、退货机制不完善等的问题。所以,在进行网上购物的时候,要保持一定的警惕性,尽量选择一些信用度比较高的网站,不要被不良商家欺骗。同时网上购物在一定程度上同样体现着“一分价钱一分货”的原则,不要被商家的低价所诱惑。另外,大学生在网上支付时,尽量选择第三方支付,这样可以充分保证大学生消费者的权益,同时要注意自己的支付宝账号、网银密码,避免泄露给自己造成损失。最后,现在是法治社会,大学生更应该提高自己的维权意识,当遇到问题时,找到恰当的维权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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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秩序是指人们在社会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道德规范、法律规章,表示动态有序平衡的社会状态。对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立案,具有法律规定的标准及犯罪构成。一起学习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相关法律知识吧。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者,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以上条款可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立案标准应包含两大条件。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由以上条款可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行为人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此处必须同时符合两点:
其一,要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即干扰和破坏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正常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秩序;
其二,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必须是以聚众的方式实施的,即纠集三人以上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扰乱。至于扰乱过程中是否使用暴力,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2、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必须是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方能构成本罪。情节严重,实践中一般可从扰乱时间的长短、聚众人数多少、扰乱的对象的性质和侵害后果是否严重等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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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职工劳动罪,即强迫劳动罪,是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你对强迫劳动罪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强迫劳动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侵犯的客体是劳动者的人身自由权和休息休假权利。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合同所确立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其双方地位平等。强迫职工劳动的行 为,侵犯了职工的人身自由权利和休息休假权利。侵犯的对象,包括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客观方面表现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的违反劳动管理法规,是指违反我国《劳动法》及其相应的法律法规。认定客观方面要注意三点:
一是必须表现为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
二是强迫劳动,其表现形式有:以殴打、没收押金和集资款强迫劳动,强迫超体力劳动,强迫长时间劳动,强迫劳动不给报酬或少给报酬等;
三是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之一。
自然人和用人单位均可以构成本罪主体。这里的“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是指雇佣职工为其劳动的企业或者个体经济组织。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会产生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危害后果,但仍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
看过“构成强迫劳动罪的行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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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的11月11日,是互联网最盛大的日子,这一天,到处到是促销,到处都是红包。而对于那些刚刚加入网购大军的老人们,如果不了解双十一的流程,那可会吃亏的。所以呢,提前做好攻略才是硬道理。
中老年人健康网购第一步:提前试穿试用。网上的物品有真也有假,所以当然得先去实体店认准品牌和样式,到时就能一击即中,而且还比别人省去了挑选的时间。但是在商场找到你需要的商品时,一定要记好品牌或尺码,以免在网上抢购时买到不合适的商品。像孕妇防辐射服、孕妇装、孕期及哺乳期的内衣等都需要试穿,宝宝用的奶粉、纸尿裤、婴童车等,要实地检查质量问题,以求在双十一购物狂欢节中买到最合适的商品。
中老年人健康网购第二步:店铺收藏。每个店铺都有一个收藏的功能,你可以收藏你喜欢的店铺,只要店铺的宝贝一有活动,你立马能收到消息,在第一时间抢到你想要的宝贝。所以在11月11号之间,就需要看好自己心仪的商品,并且提前收藏加入到购物车,以免活动当天找不到宝贝而手忙脚乱。
中老年人健康网购第三步:咨询客服是关键。当然啦,除了我们看到的活动外,有些店铺在双十一还会对其他产品有促销,所以我们一定要事先咨询店铺的客服,从他们那里套取双十一的消息,自然抢得先机。
中老年人健康网购第四步:周期购物。这个功能绝对是居家省钱必备之功能啊,对于不爱花钱的中老年人绝对是大优惠。具体的就是在打折期间,你可以先预算一个季度需要的量,然后填配送时间时间隔几天,这样也不用担心家里储藏空间不够。
以上四步如果你都学会了,还有些小细节务必要注意
1、支付宝余额充足。双十一的网络肯定是爆棚的,所以你不要想当天抢购时再充支付宝,那就真的是前功尽弃了。
2、避开高峰时段。“双 十一”有几个抢货高峰:0点到1点30分,10点到11点,15点到17点,20点到22点。在这几个高峰时段,网络肯定是不给力的,如果你这时去抢,不一定会比人家手快,而且最终会被网络打败,所以当你要抢的商品数量足够的话,可以在其他时间下单,省时又省力。
3.拟好购物清单。大抢购自然就是要把平常所需的以最优惠的价格买回来,但是也不能盲目购买,所以一定要在购买前先列好所需的商品详情及数量,别到时买多了,过期了,岂不浪费。
双十一的活动确实是优惠了许多,但是对于还不太熟练的老人们,下单前一定要多加注意以上几点,同时要学会保存聊天记录,以免买到货不对版时为自己的利益维权。同时购物时一定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别被夸大的广告所吸引住,对自己的目标要明确,切忌东看西看,到时没用的东西一大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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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对遗弃罪有多少了解?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遗弃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对未成年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或者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收养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看过“遗弃儿童构成遗弃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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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承诺是指基于被害人允许他人侵害自己可支配的权益的承诺而实施的阻却犯罪的损害行为,其对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承担具有重要意义,可以降低行为的可责性,甚至可以排除行为人行为的违法性。你对被害人承诺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被害人承诺的相关法律知识。
我国犯罪学界较为通常的分类方法有两种:
一种是基于犯罪的成因和罪责,将被害人分为5类,这种分类方法与上述国际上的分类较为相近。
1、无辜被害人,即在犯罪的形成上完全处于没有任何差错和闪失的被害人
2、有错被害人,即由于自己的言行举止、思想作风的错误而为犯罪分子所利用的被害人
3、错责相当的被害人,即在促成犯罪上与犯罪人有相同责任的被害人
4、有责任的被害人,即在犯罪中起着引发或促成作用的被害人
5、有罪被害人,即对犯罪起着决定作用的被害人
另一种是基于被害人权益的分类,,将被害人分为3类,这种分类方法有助于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1、人身权利被害人,包括生命权利、健康权力、人格权利、名誉权利以及性权利的被害人
2、财产权利被害人,包括财产所有权、增值权、收益权以及使用权、管理权的被害人
3、民主权利被害人,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申诉、控告权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自由权的被害人
看过“被害人承诺对犯罪构成的影响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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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是指依照中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是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你对犯罪构成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犯罪构成的相关法律知识。
1.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
在众多的事实特征中,哪些可以作为犯罪构成的要件,是由立法者加以选择之后,由刑法加以规定的。这也就决定,当某人的行为符合了刑法规定的某犯罪构成的要件时,也就意味着触犯了刑法。
2.犯罪构成的要件
是指对行为的性质及其社会危害性具有决定意义,而且是该行为成为犯罪所必需的那些事实特征。换言之,任何犯罪都可以由很多事实特征来表明,但是,并非每一个事实特征都是犯罪构成的要件。
具体到某一事实特征来说,能否成为犯罪构成的要件,有一项客观的标准,即看其对于决定行为的性质及其社会危害性有无意义,是否是该行为构成犯罪所不可缺少的。
3.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总和
任何犯罪之中都包括一系列的要件,这些要件的总和就形成了某种犯罪的犯罪构成。
看过“犯罪构成的意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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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儿童罪,是指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你对拐卖儿童罪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拐卖儿童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侵害了被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人格尊严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尊严密切相关的以精神性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被害儿童被拐骗后,处于行为人控制之下,处于被欺骗、任其摆布的境地,失去决定自己去向的身体自由权,行为人将被害儿童当作商品出卖,损害其做人的尊严。而且极易引起被害人家庭离散,有时甚至家破人亡,其社会危害性极大。
拐卖儿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被拐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儿童罪。即使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实施完毕,仍应视为既遂。至于是否卖出,即犯罪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此罪的成立。
但是,如果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并不是以出卖为目的,例如,是为了奸淫、收养、奴役、强迫卖淫等目的,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不构成拐卖儿童罪。
但实践中有的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是为了与被害人形成家庭关系,并不是为出卖,而收买后,由于被害人反抗或者其他原因,行为人又将收买的儿童卖给他人,应以拐骗儿童罪处罚。
实践中,拐卖儿童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绝对排除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拐卖儿童的行为。如出于报复他人动机而实施拐卖儿童的行为。如果仅强调以营利为目的,就会漏掉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此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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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与保险人(通常是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的过程。那么你听说过恶意投保吗?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恶意投保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 购买品种越多,享受到的保障就越全面
虽然保险的品种多种多样,但是购买时仍要量力而行,并非买的越全越好。根据自己的职业,年龄,家庭结构,身体状况以及经济能力来选择当前需要的品种。专家 给出的建议是:所保的项目的支出,不宜超过收入的10%。
二、 孩子是未来,给孩子投保就好了
在孩子身上的花费是每个家庭的总支出占相对较多的部分。包括平时的吃穿外,还有孩子的教育。有些家长从很早就给孩子设立了教育基金,却忽略了自己才是整个家庭的中坚力量。
一旦给家庭创收的力量减弱甚至消失,那么给这个家庭带来的影响就会很大。所以,在投保的时候一定要先考虑给家里的顶梁柱先上保险,在有富余能力的情况下再考虑给家庭其他成员买。
三、 买的多,就一定赔得多
在市场经济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产品同质化越来越严重了。各大保险公司推出的产品都很相似。于是许多人抱着这样一种想法:我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同一险种,那到时候的理赔就有很多份。注意,这就是投保的一个很典型的误区。不同的险种理赔的原则是不同的。
这里举个例子:王某因意外摔伤了腿,之前她分别在三家保险公司购买了医疗费用保险,她以为能得到三倍的赔偿。但是她并不知晓,医疗费用保险作为一种补偿型保险,适用补偿原则,即在保险金额的限度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给付保险金。
换而言之,不论你在多少家保险公司投保了多少份医疗费用保险,最终的保险金总额不能超过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在投保前首先要了解保险公司的理赔原则,理赔渠道,理赔额度,这样出险的时候才能获得预期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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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人寿保险合同吗?人寿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被保险人在合同规定的年限内死亡,或者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仍然生存,由保险人按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合同。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人寿保险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
1、老年生活的可靠保障
人到老年退休,没有了正常收入,但仍需支出。如果没有足够的老年生活费用,就得在年老时继续劳碌下去,凭劳力赚一分用一分。然而,人一生之中最难赚的钱就是风烛残年苦命钱。如果这样度过余生的话,真可谓悲惨至极。更何况到老年,即使愿付出劳动,也往往力不从心或无人接受。所以,每个人都必须对自己的养老费用提前打算,在年轻时购买人寿保险,为年老时的生活提供保障。
2、病残时的有力保障
意想不到的病残会侵吞劳动力,减少或剥夺收入,然而并不减少支出。购买人寿保险,可以为被保险人病残时提供经济保障。现代医学水平的发展,使许多原来是绝症的疾病可以得到治愈。比如,尿毒症可以通过透析得以维持,通过更换肾脏彻底治愈;血癌可以通过注入新的骨髓得到治愈。
但这些疾病的治疗,需要昂贵的医疗费用,病人只要有足够的医疗费用就可以保全生命。但很多病人和家属即使倾家荡产、债台高筑也无法凑齐足够的钱,最后不得不放弃治疗。因为没有足够的医疗费而不得不放弃生命,是一个人的真正悲剧。人寿保险,可以帮助我们避免这样的悲剧。
3、储蓄美德的养成
储蓄既是一种预备手段,又是一种积累手段。作为预备手段,其作用是未雨绸缪。作为积累手段,它是为了实现未来某一耗资较大的消费而有目的地存钱。两者都是现代人实际的需要,所以适当地储蓄是种美德,它是为将来美满生活所做的事前准备。但是有一部分人总是难以主动地、自觉地储蓄,而人寿保险可以说是种半强迫的储蓄方式,促使人们养成储蓄的美德。
4、更多的发展机会和自由
人的需要是有层次的,安全需要是基础的需要。很多人为了所谓的“安全”,从而不敢把握更好的、充满挑战的发展机会。然而,人寿保险使人们生活安定基金有了保证,可使大家获得更多安全感,充分把握每一个可以发展自己才能的机会。
5、尽保护家庭的责任
作为家庭成员的一分子,特别是一家之主,有着保护家人的责任。在有生之年,他绝不想让家人处于居无定所、生活无保障的困境中。事实上,他不容许任何的不幸侵入他的家庭半步。这在他身强力壮、有赚钱能力的时候,或许办得到。
但是,一旦最严重的不幸降临到他的身上,哪怕他有三头六臂,也避免不了悲剧的发生。身为爱护家庭的一家之主,绝不应该只顾目前安逸,不关心将来。他应该经常想想,如果有一天遇到不测时,家人会遭到什么样的不幸。在那个时候,他能为家庭所做的事情,就是年轻时给家庭成员投保,帮助家庭渡过难关。而人寿保险,的确可以帮助我们做到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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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行为又称做恶意通谋行为。恶意串通具体表现为:串通掩盖事实真相,在应价过程中串通一气,有意压价,损害委托人的利益。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恶意串通的相关法律知识。
拍卖法没有对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进行规定,在拍卖实践中如何认定恶意串通的构成呢?笔者认为,拍卖法上所讲的恶意串通实际上是指恶意串通行为而言的,恶意串通行为本质上属于民法上的一般侵权行为。根据民法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理论,可以将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进行如下归纳:
首先,恶意串通的当事人为了谋取自身的不法利益,在主观上存在着共同的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故意”。恶意串通这个概念中的“恶意”本身就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应当是故意的。
其次,行为人要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表现。关于恶意串通行为的表现主要是由《拍卖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该《办法》第九条规定,竞买人之间不得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
(1)竞买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拍卖价格;
(2)竞买人之间相互约定拍卖价格;
(3)竞买人之间相互约定买受人或相互约定排挤其他竞买人;
(4)其他恶意串通行为。
根据拍卖实践,竞买人之间的其他恶意串通行为主要表现为:事前串通联络、拍卖中串通不应价、应价不加价或利用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威胁其他竞买人,欺行霸市,企图垄断拍卖市场等行为的。该《办法》第十条规定,竞买人与拍卖企业之间不得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
(1)不经买卖竞价程序而处分拍卖标的;
(2)拍卖企业违背委托人的保密要求向竞买人泄露拍卖标的保留价;
(3)拍卖企业与竞买人私下约定成交价;
(4)其他恶意串通行为(比如,收受竞买人的贿赂等)。
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澄清,即实际上的损害结果是否是构成恶意串通行为的一个条件呢?笔者认为,是否有实际上的损害结果不是构成恶意串通行为的必要条件。损害结果只是衡量恶意串通行为法律后果或法律责任的一个条件。
民法通则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合同法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拍卖法第六十五条也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可见,是否给他人造成损害只是衡量恶意串通行为的法律后果和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之一,而不是恶意串通行为本身的构成要件。
从拍卖实践和司法实践来看,行为人只要具备行为要件就可以构成恶意串通了。因为很难举证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是故意的,主观上是否故意也只能通过客观的行为来说明,只要有恶意串通的行为,一般就可以推定其主观上是故意的。#p#副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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